1.合同定价方式:人工费按月平均支付(394000元/月);②其他费用据实结算,其中水电费按表读数结算年度费用;
2.付款方式:
索道服务费由基本服务费、超额创收服务费及延时补偿费组成。
(1)基本服务费,即乙方提供营运服务产生的基本费用:1年总额为******元;大写:伍佰壹拾贰万玖仟肆佰元整,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运营团队的人员工资、索道及设备运营、检修、维护及保养费用、税费、站房水电费、运营物资采购费、专业服务采购费、管理费(办公费用、差旅费、接待费、培训费等)等全部费用。
(2)超额创收服务费:索道运营年度收入超过7000万元后,超过部分的实际收入按8%的比例增加支付服务费。
(3)延时补偿费:索道运营时间:6月-10月实行夏季时间9:00-18:00;11月-5月实行冬季时间 9:00-17:00,在运营时间外延长运营时给予延时补偿费。运营延时根据甲方下达的延时指令,乙方应做好运营延时服务记录并统计每月延时总量,乙方按季度提出延时费用结算申请,甲方对乙方运营时长进行计量计价审核确认(计量计价参照投标成本报价计算)后支付延时费用,夜间运营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支付方式:
(1)基本服务费
①人工费按月平均支付(394000元/月);②其他费用据实结算,其中水电费按表读数结算年度费用;甲方对运营物资确认无误后,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向甲方申报支付物资采购服务费;专业服务费由乙方获得相关凭证并出具发票后向甲方申报支付此服务费。
(2)超额创收服务费按每年度服务结束,经双方核算并确认无误后,再另行支付。
(3)延时补偿费按季度由乙方提出延时费用结算申请,经双方核算并确认无误后,再另行支付。
3.支付款项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延期支付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收款账户: ******有限公司:******6276)
3.预付款保函: 否
/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3-27 —— 2028-03-26 五、服务地点
湖南长沙岳麓山索道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6)履约验收标准:
项目验收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 号)等文件执行,有其他最新文件要求的从其规定。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1.乙方本在运营服务期内应提供乙方索道运营管理的先进经验和运营方法等。无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还是有效期满后,乙方仍拥有其知识产权,但甲方在后续运营中可继续无偿使用,未经乙方书面授权同意,甲方及任何个人不得向其他第三方泄露乙方提供的索道管理标准等知识产权。
2.乙方应妥善保管索道运行的全部技术资料及管理往来的书面报告(仅限索道运行的安全、技术资料,不含甲方委派人员保管的行政、财务等资料)以方便甲方查阅,合同期限届满时,乙方须将其保存的有关资料完整地交还甲方。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乙方按要求限期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甲方须按国家、行业标准及相关要求建设索道项目,保障索道符合各项验收标准。
5.甲方须向乙方提供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索道设施设备技术资料,索道相关经营证照等。
6.甲方保证在合同期限内不会有影响到索道经营管理的任何契约、条件或限制的存在。
7.甲方对索道年度经营方案、年度财务预算和工资总额经营等重大经营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对固定资产大修更新和购置有知情权、决定权。甲方有权以定期会晤的方式,听取索道年度经营方案、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其它重大事项,对索道经营提出意见和建议,就涉及双方利益的所有事务进行讨论,为经营管理环境的不断改善共同创造条件。
8.甲方须为乙方派驻人员提供以下待遇:甲方须为乙方派驻人员在索道工作期间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提供办公所需的办公场地、办公设施等,甲方应支持乙方人员依照合同有效履职。
9.乙方未按照投标文件内容提供相应岗位证书的人员,管理处有权解除合同,同时对其进行罚款。
10.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
11.积极协助乙方做好景区相关部门沟通等事宜。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拥有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相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检修的权利,并应在启动的同时报告甲方。
5.乙方自主招聘员工,与员工依法建立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办理社会保险和投保商业保险、进行人事管理等具体用工事宜,乙方独立承担人事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
6.在运营服务期内,乙方应认真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运用专业技能和行业经验,做好索道运营管理服务工作。
7.索道所有财产属于甲方,乙方派驻人员在甲方授权下使用、调配索道财产,并按甲方要求建立有效的物资采购、调度、使用和保管的管理体系。
8.乙方须按照专业规范要求来使用和维护设备,如乙方因管理不当造成设备损坏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如因设备年检或大修需要索道停止运行的,应向甲方汇报经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
9.索道有重大影响的文件和合同,乙方须报甲方书面批准后方可签署,并报甲方备案。
10.乙方不得以甲方或索道的名义对外签署财产担保等设置权利限制的合同或文件。
11.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12.招标文件委托服务范围以内的工作由乙方承担,委托服务范围为以外的工作乙方应予以配合。
13.乙方本在运营服务期内应提供乙方索道运营管理的先进经验和运营方法等。无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还是有效期满后,乙方仍拥有其知识产权,但甲方在后续运营中可继续无偿使用,未经乙方书面授权同意,甲方及任何个人不得向其他第三方泄露乙方提供的索道管理标准等知识产权。
14.乙方应妥善保管索道运行的全部技术资料及管理往来的书面报告(仅限索道运行的安全、技术资料,不含甲方委派人员保管的行政、财务等资料)以方便甲方查阅,合同期限届满时,乙方须将其保存的有关资料完整地交还甲方。
15.甲方以及上级行业管理部门向乙方提出的工作及整改要求,乙方必须响应执行。
16.乙方服务应达到双方约定或乙方承诺,应确保服务满足项目目的,乙方的服务同时应满足法律法规要求,满足行业操作规范,达到该领域专业水准。
17.乙方财务人员应每日核对票据收入与实际收款收入,编制收入日报表,并于第二天报甲方;并于月底与甲方共同对票据进行盘点,核对收入,按甲方要求制作收入月报表。
18.乙方是独立的法律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乙方因履行本合同的运营管理服务而产生的责任由乙方自行对外承担。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设备、设施、工具、生产资料丢失、损毁等情形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可直接从支付的费用中扣除相应金额,不足的部分可以继续向乙方追偿。
4.若乙方擅自利用甲方提供的场所、工具、设施或设备,从事与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无关的工作,甲方有权立即单方终止本合同。在此情况下,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五万元的违约金,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的,甲方有权按照《岳麓山索道运营服务外包考核细则》进行考核并扣减乙方的服务费用,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且有权暂缓支付服务费用,乙方拒绝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服务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五万元的违约金,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7.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交通费等因维权产生的所有费用。
8.因乙方原因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损失;由甲方垫付的按照按实际损失从运营服务费中进行扣除。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4.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部分不能或者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偿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5.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事件的发生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对方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以及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有效证明。对本合同的影响程度,本合同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本合同、或者延期履行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60日内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由此给本合同另一方造成的损失,任何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6.“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中包括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疫情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出现或任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变更、或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颁布、或任何政府行为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
7.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战争、洪灾、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期相同。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除了法定解除权外,下列情形,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因乙方原因导致自乙方派驻人员进驻之日起3个月,索道仍未能正式营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的服务费,并支付违约金5万元。
(2)因乙方过错导致索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直接损失达10万元,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就保险赔偿不足部分的直接损失向乙方主张相应的赔偿。
(3)乙方不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情节严重的;
(4)乙方其他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
2.索道连续2年,经营毛利不足2000万元,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甲方已支付的服务费不予退还。
3.运营服务外包合同到期,合同终止,双方应及时办理资产交接等手续。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合同未约定的部分,以本项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内容为准。
******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和联系人,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6.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法院起诉以寻求解决。在诉讼期间,除有争议的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